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W某、Z某在本市某区开设“足浴店”,招揽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从从中分成获利。W某具有多次因为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的前科。
在侦查阶段,马晓胜律师接受W某家属的委托,介入此案并阅卷后,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与控方及检方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控方采纳了马晓胜律师的辩护观点本案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来定性”。
在法庭审理阶段,马晓胜律师针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角度展开论述,充分发挥了辩护意见。
最终,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W某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其进行较轻的判决,W某对判决表示满意,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