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月,富阳检察院指控黄某伙同他人参与赌博,收取头钱80000元。
【判决结果】马晓胜律师接受黄某家属委托后,积极与检方沟、承办法官沟通,2016年3月21日,法庭采纳了马晓胜律师的辩护观点,当庭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办案手记】本案中黄某涉嫌伙同他人参与赌博4次,且合计收取头钱8万元。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从其悔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从犯等角度做罪轻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其做了较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