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某因涉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于2015年9月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拘。其家属委托马晓胜律师后,同年10月为其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2016年3月18日,法庭采纳了马晓胜律师的辩护观点,当庭宣判判处郑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手记】《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郑某因在娱乐场所醉酒后,与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发生争执,在被警告后,仍未停止抓扯行为,后被警察强制制服。其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与警方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结合其悔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法庭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对郑某做了较轻的量刑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