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同案犯熊某合伙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进行刷单,约定赃款五五分,涉案金额较大。案发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该案系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难度较大,李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在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并积极联系公安、检察院,提出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经过努力,检察院对该案的定性变更,并对李某区分了主从犯,另外对于李某的部分行为不予认定。
办理结果
李某涉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即将释放。(同案犯熊某涉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