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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马晓胜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8-01-26 13:53:55    浏览次数:728        
2016年5月19日,16岁少女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的教室里,被同学王某奸杀。本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就王某的奸杀行为,情节着实恶劣,对社会危害也确实较大,但是由于王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最高只可判处无期徒刑。之所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上的宽恕,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社会的认知不够,还有较大的教育和矫正空间,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在此还需要注意和民事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定进行区分。在民事案件中,在2017年最新的《民法总则》是十八至二十条中有所规定: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我们除了希望罪犯得到惩罚,对于王某,他作为未成年罪犯,希望他能够在监狱中得到教育和改造,对于整个社会,希望能够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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