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经过 〗
骆某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办案过程 〗
骆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律师认为骆某社会危险性不大,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骆某**于2018年5月9日取保候审。
〖 案件结果 〗
骆某**于2018年5月9日取保候审。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