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积极与承办警官沟通,并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马律师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经过后期的协调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于2018年7月20日对刘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案机关斟酌之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于2018年7月20日对刘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