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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傅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取保候审

时间:2019-05-06 14:06:42    浏览次数:117     作者:马晓胜律师   

【**案例】傅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取保候审

【**案例】傅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傅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取保候审,成为又一经典案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傅某等三人于案发当天的凌晨在酒吧喝酒蹦迪,朋友江某在酒吧认识了女生A,后A叫了本案的受害人女生B来一起玩(B年龄为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此时已经凌晨三、四点左右。B跟傅某等人喝酒摇骰子玩到凌晨五点左右,B来了之后几人共喝了不到一瓶洋酒。离开酒吧后傅某多次明确询问B是否愿意与自己开房发生性关系,都得到了B的肯定答复。傅某和B、江某和A在辗转两家酒店都未能开房后,最终一起回了傅某的住处,傅某在房间与B发生了关系,B第二天与A自行离开傅某住处。

办案过程

接受傅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了马晓胜律师作为本案傅某的辩护人,以维护傅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傅某,并详细的询问了本案的案发经过,找出可疑点。

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进检察院批捕阶段,经过会见之后,辩护人充分了解了本案案情,找到了切入点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了傅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傅某不予批准逮捕,傅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以下截取部分法律意见:

主要从案发经过(略)及本案疑点两方面进行阐述,关于本案疑点:1、傅某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双方发生性行为属自愿行为,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傅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傅某和受害人体表都没有挣扎过的痕迹以及抓痕,根据傅某的陈述,在发生关系时其没有脱掉受害人的上衣,裤子也是在受害人的配合下脱掉的,因此受害人案发时穿的衣裤应没有撕扯痕迹,客观证据不能体现傅某在发生性关系时采取过暴力行为;在发生关系之前傅某和受害人等人曾辗转两个酒店才回到家里,不是处于完全断绝外在联系的封闭空间,傅某不具备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客观条件,若不是自愿,受害人在途中完全可以呼救,江某与A也几乎全程在场,但也没有听到受害人有呼叫或反抗的声音。

2、傅某没有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发生关系属双方自愿。受害人属于已满14周岁的未婚妇女,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选择权;傅某在从酒吧出来时以及在出租车上的时候都明确询问过受害人是否愿意去开房,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受害人也明确表示愿意,在出租车上受害人还先后两次要求傅某亲吻自己,有靠在傅某肩上的亲密行为,这些江某以及出租车司机可以证明;在傅某家中,其在发生关系之前又一次询问受害人是否可以,也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

3、受害人意识清醒,虽有饮酒行为,但不属于醉酒、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傅某等人去第二家酒店准备开房时,由于傅某身份证丢失,其询问受害人身份证号码用于开房,受害人是意识清醒的把自己的身份证报给了傅某;受害人在案发时一直有在跟傅某交流,没有失去意识的状态,双方发生关系时也有交流,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反抗的意思。

4、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与傅某发生性关系时是被逼迫和非自愿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傅某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胁迫受害人,当晚喝酒也是受害人自愿,傅某没有灌醉或使用药物麻醉等其他手段,且当晚受害人饮酒量并不多。

5、本案证据不足。傅某等人在酒吧喝酒的全过程酒吧监控视频可体现;去酒店时打车的出租车上装有监控,以及出租车司机的证言都能证明受害人对傅某有好感,且受害人表示愿意与其发生关系,恳请办案机关对本案证据补充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

办案结果

傅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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