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热线电话:13858083969
联系我们
马晓胜律师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12F
手机:13858083969 马律师
电话:0571-‭8196 5656‬
QQ:89727253
邮箱:89727253@qq.com

【**案例】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取保候审

时间:2019-07-23 09:12:50    浏览次数:106        

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梁某莫**于2019719日被取保候审。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梁某和陈某所在某电机公司与杭州某家几点公司所生产的某产品控制软件经鉴定发现大部分代码实质相同,公安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二人拘留。

办案过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马晓胜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案接受委托时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详细询问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发现了本案的疑点,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有疑议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案件进入批捕阶段之后与检察官及时沟通,并及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及不予批捕申请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梁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梁某某于2019719日**被取保候审。以下截取部分法律意见:

1、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的鉴定意见,只能看到案涉控制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意见的结果,并不能看到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无法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认定。

2、辩护人认为从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果看,无法认定案涉软件的相似程度构成侵权。目前普遍使用的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适用要求对双方软件进行分析,不仅要求两个软件实质相似(或表达相同),还要求认定涉嫌侵权一方接触过另一方的软件作品,则侵权成立。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判断两个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条件不满足,且无法证明梁某某一方接触过另一方的软件产品。

3、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有异议。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杭州,根据我国刑诉法中对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办理结果:梁某某于2019719日被取保候审。

Copyright©201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马晓胜律师 手机:13858083969 技术支持:燎扬网络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12F 电 话:0571-‭8196 5656‬ 传 真:0571-‭8196 5656‬ 邮 箱:89727253@qq.com 浙ICP备170382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