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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取保**案例』『杭州强奸罪辩护律师』傅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终取保候审

时间:2020-03-20 16:21:46    浏览次数:52        

罪名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强奸罪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强奸未成年人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还有其他手段,例如把妇女灌醉趁其醉酒之机与之性交,用药物使妇女处于麻木或昏迷状态与之性交,深夜假冒妇女的丈夫与之性交等行为。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案情回顾

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傅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蹦迪,后在酒吧结识本案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几人在酒吧玩到凌晨三四点左右一起离开酒吧,傅某将受害人带回自己住处后二人发生了关系。

辩护难点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傅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了马晓胜律师作为本案傅某的辩护人,以维护傅某的合法权益。

难点

1、案件时间问题。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进入检察院批捕阶段,时间紧任务重

2、家属一再强调傅某系冤枉的,对律师能够帮助傅某取保候审抱有很大期望,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家属的情绪,尽量做到工作过程可视化

3、强奸罪属于暴力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几乎很难被取保候审

4、本案受害人系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取保更是雪上加霜

会见并发现疑点

接受傅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后,由于时间紧张,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傅某。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本案案情,并对其进行了辅导以及心情上的安抚。

1、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发现傅某情绪状态很差,充满了害怕、生气、委屈的情绪,并始终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虽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不肯承认有强奸行为,至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疑,傅某是否真的构成强奸罪还需要深入调查

2、基于傅某的态度,辩护人在接下来的会见过程中需要向傅某深入了解本案的案情,不能错过每一个细节,并非常详细的讯问了其案发当天的情况。包括其几人当天喝了多少酒,结识受害人时是什么情况,到底有没有对受害人使用暴力等等,整个会见过程一直持续了几个小时

3、在详细了解完案发当天的具体情况后,辩护人对傅某进行了全面的辅导,在总结了已有的情节后向其综合分析了案件目前的情况以及之后可能出现的走向,向其说明了可能出现的最好结果以及最坏结果,并安抚了傅某的情绪

递交法律意见书

经过会见后,辩护人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找到了本案的切入点,认为基于情况看不足以认定傅某构成强奸罪,不应逮捕。并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傅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同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把本案的疑点及时向检察官传达,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傅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以下截取部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

主要从案发经过(略)及本案疑点两方面进行阐述,关于本案疑点:

1、傅某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双方发生性行为属自愿行为,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傅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傅某和受害人体表都没有挣扎过的痕迹以及抓痕,根据傅某的陈述,在发生关系时其没有脱掉受害人的上衣,裤子也是在受害人的配合下脱掉的,因此受害人案发时穿的衣裤应没有撕扯痕迹,客观证据不能体现傅某在发生性关系时采取过暴力行为;在发生关系之前傅某和受害人等人曾辗转两个酒店才回到家里,不是处于完全断绝外在联系的封闭空间,傅某不具备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客观条件,若不是自愿,受害人在途中完全可以呼救,江某与A也几乎全程在场,但也没有听到受害人有呼叫或反抗的声音。

2、傅某没有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发生关系属双方自愿。受害人属于已满14周岁的未婚妇女,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选择权;傅某在从酒吧出来时以及在出租车上的时候都明确询问过受害人是否愿意去开房,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受害人也明确表示愿意,在出租车上受害人还先后两次要求傅某亲吻自己,有靠在傅某肩上的亲密行为,这些江某以及出租车司机可以证明;在傅某家中,其在发生关系之前又一次询问受害人是否可以,也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

3、受害人意识清醒,虽有饮酒行为,但不属于醉酒、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傅某等人去第二家酒店准备开房时,由于傅某身份证丢失,其询问受害人身份证号码用于开房,受害人是意识清醒的把自己的身份证报给了傅某;受害人在案发时一直有在跟傅某交流,没有失去意识的状态,双方发生关系时也有交流,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反抗的意思。

4、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与傅某发生性关系时是被逼迫和非自愿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傅某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胁迫受害人,当晚喝酒也是受害人自愿,傅某没有灌醉或使用药物麻醉等其他手段,且当晚受害人饮酒量并不多。

5、本案证据不足。傅某等人在酒吧喝酒的全过程酒吧监控视频可体现;去酒店时打车的出租车上装有监控,以及出租车司机的证言都能证明受害人对傅某有好感,且受害人表示愿意与其发生关系,恳请办案机关对本案证据补充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

办案结果

傅某最终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时当事人对辩护人的专业性也表示认可,并向辩护人表达了感谢。

办案心得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傅某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从而构成强奸罪,若认定傅某不构成强奸罪则最需要证明的就是受害人案发时是自愿行为,而不存在暴力、胁迫或前文提到的其他手段。

而受害人案发时是否系自愿,在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其实是一件很难证明的事,只能通过案发前后的各种细节来支撑我们的结论,这就需要辩护人足够耐心足够细心,能够通过会见当事人,从与当事人几个小时的语言交流中引导其将案发当天的具体情况表达清楚,从而能够从细节中找出案件的疑点,最终达到最好的效果,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刑事重案部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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