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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缓刑案例』万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终获缓刑

时间:2020-03-23 17:25:12    浏览次数:49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万某系江西人,原为杭州市西湖区某成人保健店店主,从事相关成人保健销售行业。后经人举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搜查了该成人保健店。发现在店里有“TOP”伟哥、“延时王”、“阳光男人”等性药共计576粒。经公安机关调查,万某所经营的保健店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且经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性药因无药品批准文号按照假药处理。万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药罪,西湖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万某提起了公诉。

律师介入

万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万某妻子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作为其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的辩护人,以维护万某的合法权益。

在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万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前往检察院完成了阅卷工作,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及时的将相关辩护意见向办案机关传达,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最终为万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辩护意见

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万某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马律师作为万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辩护人认为针对万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对其定性没有异议,但是鉴于以下几点,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万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各部门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销售假药未经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对比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3.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对法律没有明确概念,也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和偶犯。

综上所述,法庭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办理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庭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万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万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条提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 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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