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叶某成立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他人想开设网店赚钱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投放虚假广告等网络推广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营销话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套餐。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后,由公司在网上寻找的QQ兼职人员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
毛某等人先后进入该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以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套餐的方式获取了非法利益。其中毛某在本案中涉及款项达20余万元。
律师介入
乐清市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温州市公安局督办本案,抓获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数十人。犯罪嫌疑人毛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赵荻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该案的委托后,马晓胜、赵荻律师前往乐清当地办理该案,经过努力,**为毛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之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提供了法律服务。
律师意见
接受该案的委托后,马晓胜、赵荻律师前往乐清当地办理该案,经过努力,**为毛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之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提供了法律服务。
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律师、赵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
1.该案中涉嫌的罪名不是诈骗罪而应当是合同诈骗罪,且是单位犯罪;
2.毛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的金额认定存在较大疑问,应当排除不合理部分;
综合本案的情况,根据《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毛某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经过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经过律师辩护,为毛某**争取到了缓刑,免去了牢狱之灾!
相关规定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比:两罪名时有交叉部分,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罪较之诈骗罪相对较轻,同样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情况,以浙江省的标准为例,诈骗罪的金额线要求是十万元以下,而合同诈骗罪是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