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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判决案例』董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终获从轻判决

时间:2020-04-10 14:26:22    浏览次数:59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董某为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破产清算中被发现涉嫌犯罪,被永康市公安分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案件承办存在较大难度,可能判处刑罚较重。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在接受董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董某,后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多次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并到庭参与了诉讼。

庭审情况

1.骗取贷款罪部分

董某通过虚构购销合同,以自己公司名义向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合计1000万元(每笔各500万元),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

董某以公司日常经营、转贷款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1%-5%的利息从被害人张某等43人处吸收资金达2亿余元。后公司因转型投入过大、银行收贷等原因导致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截至案发,董某尚未归还被害人本金1.65亿余元,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

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董某建议量刑9-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方争取协调之下,最终董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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