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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罪名并取保判缓案例』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终获缓刑

时间:2020-04-27 13:32:20    浏览次数:50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张某等人购买盗窃某网络交易平台的线索和方法(统称线报),后通过FD软件拦截,窃取了被害公司数十万元余额。得手后张某以话费充值的方式将窃取的余额低价卖给被告人景某,景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入话费并转卖获利。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景某立案侦查,因共同犯罪的涉案数额巨大,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景某被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羁押数月后,景某家属委托律师办理本案。

律师介入

景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赵荻律师作为景某辩护人承办本案一审事宜。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案卷并会见了当事人,并及时递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及申请。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景某虽知道话费来源系非法获利,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话费的具体获取来源,客观上也没有参与盗窃的共同犯罪,其行为系在上家完成犯罪后的销赃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经过努力,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变更了罪名,并为景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进入诉讼程序后,辩护律师对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出了如下意见:

1.被告人景某案发时刚成年不久,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走向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

2.景某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从侦查阶段起就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景某在本案中获利数额较小,且愿意退出其全部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

4.景某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乐于助人,并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认可;

5.景某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取保候审期间也积极配合安排;

综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自愿悔罪认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本案立案后历经一年有余,拱墅区人民法院2次开庭审理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同案犯均判实刑)

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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