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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终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4-28 15:36:43    浏览次数:56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石某系某菜鸟驿站负责人,在明知某软件是用于获取取件人信息的情况下,仍同意本案另一同案犯将该插件安装于自己负责的菜鸟驿站的巴枪上,其所在菜鸟驿站非法获取快递客户信息共计7320条。本案由萧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萧山区公安分局以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玲燕律师、赵荻律师接受石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情况后,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律师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决定的建议。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石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以下截取部分辩护意见:

1、石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积极的实施行为。石某在偶然情况下认识本案另一同案犯并在其推荐下装配了案涉闸机,石某本身没有案涉硬件设施,也不具有相关能够获取公民信息的技术,其一开始装配闸机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能够方便取件人快速取件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其行为在客观上系被另一同案犯所利用,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数据,不具有可罚性。

2、石某的行为没有获利。石某的行为被另一同案犯利用获取数据,其本身只是获得了工作上的便利,另一同案犯也并未就获取数据这一行为跟石某约定好处费或者分成比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石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是另一同案犯的犯罪工具。

3、石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4、辩护人认为,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17〕10号)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本案的收件人信息一般就是姓名,电话,住址,没有财产状况、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数据,虽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但是从其程度上来说,信息的全面性较低,情节较轻;解释第三条,具体到本案来说,石某没有故意向他人提供信息,而是被他人恶意利用,被动地不知情地提供了帮助,不属于“提供公民个人的范畴”;解释第十条,以石某的情况来说,其是刚过起刑点的轻微犯罪行为,其没有犯罪前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后果,其本身涉案情节不重,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石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石某得以重新与家人团聚。

相关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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