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某日晚,皮某与同案其他五人共同行窃,于江干区某处人家盗取了洗衣机一台,后皮某与另一同案犯共同将洗衣机搬回去以后,皮某就回家了,其余五人又出去继续盗窃的途中将本案受害人轮奸。本案发生于十几年前,皮某在案发后一直在逃,直到今年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余犯罪人员已服刑完毕。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接受皮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皮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便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办案经过
由于案件跨度时间较长,取证困难,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本案当年的真实情况之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向公安机关表明了皮某当年盗窃金额并没有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其当年也没有参与其余五人对受害人轮奸的犯罪事实,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终止侦查。公安机关慎重考虑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皮某做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对本案进行了撤案处理,使得皮某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皮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