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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例』廖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终获取保决定

时间:2020-03-15 16:50:06    浏览次数:156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廖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廖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律师第一时间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细节,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

罪名分析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体要件: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办理结果

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廖某**取保候审,并与一直期盼廖某回家的妻子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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