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某某在公司就职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个人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涉案金额达1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立案侦查,将周某某拘留在萧山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周某某及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作为周某某的辩护人,马晓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
办案经过
马晓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积极与承办警官沟通,并深入了解案情,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属于非暴力性犯罪,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周某某系涉案金额不大,危害性较小。
马律师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多次联系受害公司,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经过不懈的协调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周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周某某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周某某得以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