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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案部团队优秀案例』余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全部取保

时间:2020-05-13 14:32:34    浏览次数:13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余某、刘某和李某在下城区与他人发生口角,混乱中余某等人将对方一人打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事后受害人向警方报案,下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余某等人抓获,拘留在下城区看守所,之后公安机关报请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律师介入

余某、刘某和李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分别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律师、薛传飞律师和赵荻律师作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犯罪嫌疑人做了了解。

办案经过

余某等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中的“情节恶劣”,且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两年。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时介入,在检察院批捕之前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将谅解书提交给了承办机关。

三位律师认为本案中三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不重,认为在能够更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建议承办机关能够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刑事重案部团队的努力,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余某、刘某和李某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理结果

余某、刘某和李某三名犯罪嫌疑人最终全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得以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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