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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取保案例』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获取保候审决定

时间:2020-05-19 13:58:15    浏览次数:16     作者:马晓胜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被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刘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马晓胜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刘某某涉嫌的诈骗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 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刘某某涉案金额并不大,在本案中刘某某的参与程度也较低,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并且刘某某愿意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

    经过不懈的努力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理结果

    经过努力,刘某某**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其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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