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苏某被刑事拘留后,苏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作为苏某的辩护律师,为苏某提供法律帮助。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西湖区看守所会见了苏某,了解了大致案情, 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由于本案罪名性质较为严重,取保候审难度较大, 两位律师在多次会见了苏某后认为:1.苏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苏某此前并无前科,且系初犯和偶犯;3.苏某到案后能如实配合调查,并且还有立功表现。
经过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苏某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
经过不懈努力,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为苏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苏某**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其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