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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案例』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获取保决定

时间:2020-06-02 17:33:41    浏览次数:35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余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律师介入

余某被刑事拘留后,余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赵荻律师作为余某的辩护律师,为余某提供法律帮助。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余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1.余某所采集的信息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2.余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3.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少,客观上均用于合法经营,且从未获利,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情节轻微;4.余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不懈的沟通,辩护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依法不应批捕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提交检察院批捕之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余某**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其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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