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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案例』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不予批捕决定

时间:2020-06-05 17:02:03    浏览次数:47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方某因涉嫌盗窃罪(入室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方某被刑事拘留后,方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作为方某的辩护律师,为方某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的案情,并为方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首次会见后后,又多次前往拱墅区看守所会见了方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因本案系入室盗窃,取保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并没有批准方某取保候审。在报请检察院批捕阶段,马律师、赵律师积极地与承办检察官联系,当面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检察院同意,承办律师与受害人取得了联系。在得到受害人电话口头谅解后,第二天凌晨,承办律师便带着方某家属前往临安,积极地赔偿了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

办案结果

经过与各机关的多次沟通,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方某的决定,现方某已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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