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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财物罪取保案例』李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一案终获取保决定

时间:2020-06-18 15:38:47    浏览次数:52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萧山看守所。

律师介入

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的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作为李某的案件承办律师。马律师、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萧山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李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因本案情节相对较重,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时,李某因本案又增加了一项“放火罪”的罪名,取保难度巨大!

承办本案的马律师、赵律师在会见李某、了解案情后,经过积极努力,基于实际情况做了大量工作,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截取部分意见如下:

1.案涉物品起火并非李某蓄意为之,乃意外所致,李某有意扑灭却因身边无灭火工具且材料性质易燃,方才导致火势迅速蔓延,从主观方面考虑,李某并无放火故意。

2.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系过量饮酒导致的行为失控,酒醒后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3.李某的家属已经就财产损失进行了退赔,并且获得谅解。

4.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同时未导致他人损伤,望办案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经过与办案机关多次有效沟通,办案机关采纳了马律师、赵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李某最终获得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最终萧山区公安分局采纳了马律师、赵律师的意见,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得以回到家人的身边。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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