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律师的介入下苏某已被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苏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赵荻律师办理本案。承办律师介入后,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涉毒案件取保候审难度极大)。
在两位律师的多方沟通与研究后,认为被告人:
1.苏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苏某此前并无前科,且系初犯和偶犯;
3.苏某到案后能如实配合调查,并且还有立功表现;
4、苏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经辩护律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苏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苏某与其家属对判决结果与两位律师严谨踏实细心的工作作风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