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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取保判缓案例』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获缓刑判决

时间:2020-08-20 18:20:00    浏览次数:143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请批捕后,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接受袁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袁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介入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随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

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相关申请及法律意见后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后,在2019年12月25日,**为袁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

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电信网络方式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28500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犯罪嫌疑人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作为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并未直接的参与到公司的诈骗活动中去;

2.犯罪嫌疑人只负责前期的接打电话工作,并未参与到后期与受害人的实际交谈中去,主观恶性较小;

3.犯罪嫌疑人获利较少,经常请假;

4.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能够及时交代案件情况配合调查,态度较好;

办理结果

2020年8月18日,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袁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辩护结果及马律师的专业能力均表示非常满意。

(截取判决部分)

诈骗罪的罪名及刑法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全球总部合伙人 、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 其中 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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