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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黄某某**取保后获无罪结果

时间:2020-12-15 11:32:41    浏览次数:379     作者:马晓胜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接受黄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马律师通过向黄某某解释相关法律,告知其当前所处的刑事阶段并向其释明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后续辩护策略,帮助黄某某渐渐调整好了心态,为黄某某建立起了面对后续流程的信心,并在后续及时向办案机关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于2020年9月4日为黄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案经过

黄某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介入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在了解了案情后,从黄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归案后的态度等方面,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跟进。

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相关申请及法律意见后,**为黄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承办律师后续仍继续跟进案件进度,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最终于2020年12月14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获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重获自由。

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4日,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黄某某彻底摆脱犯罪嫌疑,重获自由。

黄某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结果及马律师的专业能力均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文书

罪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全球总部合伙人 、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 其中 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率高。联系电话:1385808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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