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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金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终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04-15 10:09:08    浏览次数:30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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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杨正丰律师接受金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金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

金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金某,了解了具体案情,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当前所处的刑事阶段并向其释明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后续辩护策略,缓解了金某紧张、不安的心态。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情后,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并通过寻找案件中有利于金某的各种细节,多次与该案检察官沟通,深入交换意见。最终经过检察院两次退侦,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说服检察官做出了对金某不起诉的决定。为刚满19岁的金某争取到了以后可以安心学习工作的机会。

2020年12月16日,承办律师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三份建议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意见并进行了有效沟通。

2021年1月11日,金某最终得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书。

办理结果

2021年1月11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金某不起诉。刚步入大学的金某最终回到了学校,家人的怀抱,并表示今后努力学习,报答社会。

金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结果及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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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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